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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学校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意义重大。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各种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切断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这三个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等法律法规的精神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工作方针,以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为中心,实行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建立传染病防、控、治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校内传染病疫情传播。 二、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志伟 副组长:朱玉丰 罗南清 成 员:李鹏飞、张翠丽、王帮叶、程群凌、刘英、罗锐、陈应怀、游金权、魏敏、余梅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德育处,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传染病防控日常管理及宣传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案,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督导检查,做好与当地疾控中心的联络与沟通,配合当地疾控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三、传染病预防 1、按照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学校人口密集的特点,容易在学生中发生的常见传染病,如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痢疾、肠道传染病等,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预防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工作。 2、定期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增强师生的公共卫生安全意识,促使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 3、定期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昆虫及其它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危害。 4、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 四、传染病疫情报告 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在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准确及时的疫情报告是控制疫情蔓延的情报信息,健全的疫情报告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是确保疫情报告准确及时的关键。 疫情报告时限和流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要求执行。在发现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时,必须按照规定时间:甲类传染病(包括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病种)6小时内;乙类传染病12小时内;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报告。 备注: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每个教职工及学生均为法定疫情报告人,均有报告的责任和义务,可用口头、书面、电话等方式向学校迅速报告,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果隐瞒不报、漏报、谎报或延期报告的,要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 五、传染病控制措施 1、经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部门确诊为传染病者,应及时予以隔离治疗(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传染病的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安排在指定场所(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3、建立学生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及时切断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途径。 4、对传染病人所在的教室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定期安排全校范围内的消毒工作。 六、建立学校传染病登记和复课检诊制度 1、学校德育处如发现学生中出现疫情或疑似疫情,要将患传染病学生情况按要求填写在《传染病疫情登记本》上,并将登记本长期保存。 2、学校对患传染病的学生复课要实行复课检诊双证明制度,即患传染病的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必须由相关医院定点门诊开具复课证明,交给校医复检后,再开具回班复课证明,方可进班复课。校医室应将学生的诊断证明和复课证明归档,以备查验。 七、复课后病例治疗期间的管理 1、德育处、班主任应当协助疾控中心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到相关医院定点门诊进行随访复查。 2、学校配合疾控中心和社区做好后续疫情处置工作。病例所在教室等场所环境消毒,全校范围内卫生大清扫、定期开窗通风。 3、持续开展学校传染病预防健康教育活动。 八、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学校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传染病预防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在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依法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九、本制度从颁发之日起实施,由德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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